有一種姿態,叫做矯枉過正,過去一年聯交所在欠缺清晰指引下,頻頻DQ細價股,讓投資者無所適從,蝕如美團笑呵呵,邊緣細股意若何,其中已易手並公佈盈喜的永保林業(723),即將面臨第二次覆核聆訊,聯交所實在有需要三思,代表清楚《上市規則》第13.24條所謂的「足夠的業務運作」。
經營伐木及放債的永保林業,原大股東於2017年10月選擇「賣殻」,獲Champion Alliance Enterprises透過可換股優先股斥資超過2億元入主超過約24%,豈料新任大股東在剛接手不足4個月之後,就遇上除牌危機,於2018年2月9日接到聯交所要求除牌的函件,而聯交所用的條例為《上市規則》13.24條。
聯交所指永保林業的主要業務持續轉差,並且處於低營運水準,不足以支持其繼續上市;公司亦未能證明其將能大幅改善其業務,以產生足夠的收入及利潤以支持集團營運,而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資產水準,亦未能證明永保林業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股份繼續上市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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